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76號
TYDV,110,訴,676,2023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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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6號
上 訴 人 李寶猜
被 上訴人 顏嘉銘(蔡鄭粧之承受訴訟人)


顏嘉麟(蔡鄭粧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顏嘉玲
被 上訴人 蔡秀貴(兼蔡鄭粧之承受訴訟人)



蕭春惠

林益民
蔡長光(蔡鄭粧之承受訴訟人)

蔡莊志(蔡鄭粧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枝(蔡鄭粧之承受訴訟人)

蔡沐樺(蔡鄭粧之承受訴訟人)

蔡恒生蔡哲芳之承受訴訟人)


蔡幸君蔡哲芳之承受訴訟人)

吳榮盛吳郭美治之承受訴訟人)

吳榮隆吳郭美治之承受訴訟人)

吳榮雄吳郭美治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
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
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
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即原告於原
審主張其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為袋地
,請求確認就被上訴人共有之同小段1022地號土地(下稱1022地
號土地)如第一審判決附圖A部分所示部分有無償之通行權存在
,渠等不得在上開土地為妨礙上訴人通行之行為,應容忍上訴人
在上開土地上開設8公尺寬之道路,並鋪設柏油路面及設置路燈
、電線、水管、瓦斯管、有線電視、電話、電鈴。上訴人請求確
認通行權存在、容忍通行、開設道路、鋪設柏油路面及設置管線
,雖屬不同訴訟標的,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皆係請求確
認對1022地號土地之通行權存在,堪認請求之訴訟目的一致,是
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訴人土地因通行1022地號土地所增
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17萬5,040元為準,有不動產估價書附卷
為憑。嗣經本院判決上訴人就1022地號土地如第一審判決附圖A
部分所示部分有通行權存在,並應容忍上訴人鋪設柏油路面通行
使用,其餘部分則予以駁回,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
上訴訴訟標的與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相同,亦為117萬5,0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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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