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66號
TYDV,110,訴,1166,2023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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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李冀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君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
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5,3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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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