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2號
TYDV,110,訴,112,2023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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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林幸雄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庭誼律師
被 告 黃秀枝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 第1項規定,裁定命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51號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前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停止訴訟程序之 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 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 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即前案原告本於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借名登 記、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本件原告即前案被告應 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11 建 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本件被告,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51 號審理後,於110年8月31日判決駁回本件被告之訴,嗣本件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字第115 9號事件審理中,尚未審結等情,有上開判決、本院民事紀 錄科查詢表存卷可稽。茲因前案第一審程序已經審結,已足 供本院參酌並自行判斷,是認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況本件 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本件被 告應給付租金、遷讓房屋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系 爭房地之所有權歸屬尚非必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 件在前案第一審審結後,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如主文所示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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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