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305號
TYDM,112,附民,2305,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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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05號
原 告 陳彥蓁
被 告 傅傳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6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彥蓁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68號被告傅傳發被 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爾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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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