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57號
附民原告 陳金通
附民被告 張瑞富
侯佑偉
羅嘉祥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 條前段、第50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認被告等人詐欺既遂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惟被告等人並無與原告請求有關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另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雖起訴認江文皇(此部分另裁定移送本 院民事庭)對原告詐欺未遂,惟起訴書並未認定被告等人與 江文皇共同對原告詐欺未遂,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認被告等 人就江文皇被訴犯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依刑事訴 訟法第488 條規定,原告對於被告等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程序上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第1 項規定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