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13號
TYDM,112,重附民,13,202311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塗新芳
被 告 林寬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5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塗新芳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6號被告林寬堅被訴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爾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