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00號
TYDM,112,聲保,300,202311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鴻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鴻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鴻君因犯竊盜、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1月確定,執行中於民國112年 11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有上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112年11月13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該署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 01822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 3年2月13日,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 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