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95號
TYDM,112,聲保,295,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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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緯(原名林家緯)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家緯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62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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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