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振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振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振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9年2月,於民國107年1月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 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2年10月26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 017368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