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永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中交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永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永俊因詐欺案件,由本院判決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
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2年10月26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
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13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13年8月1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6月8日,是聲請人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倪韶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