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奕桓(原名吳振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奕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奕桓前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月,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入監 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2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12017420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