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冠宇
具 保 人 劉佳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佳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 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 證金後獲釋在案。嗣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傳喚、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 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 報告書、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簡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 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