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清豐
陳武雄
陳武盛
黃振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
偵字第3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龔清豐、陳武雄、陳武盛、黃振凱均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 罪,各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
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
二、量刑
審酌被告龔清豐、陳武雄、陳武盛、黃振凱4人在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自有不該,應予非難。 再審酌被告4人之犯後態度均佳,兼衡被告4人如附表二所示 之狀況等一切情形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如 附表一編號3-6所示賭金係在賭臺上之財物(已入國庫保管 ),自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内,以書狀敘述
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李旻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3007號
被 告 龔清豐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武雄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武盛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7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振凱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清豐、陳武雄、陳武盛、黃振凱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21日12時30分許,在桃園 市○○區○○段000地號工地之1樓公共區域,以天九牌為賭具, 賭博方式為賭客輪流作莊對賭,每家均發4張天九牌,再分 成前後2組合互相配對,與莊家比較牌面點數大小,每次下
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元至500元不等,2組合均大於 莊家者,由莊家賠付下注者如數之金額,2組合均小於莊家 者即由莊家贏取下注者所押注金額。嗣於同日13時20分許, 在上開地點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天九牌1副、骰子3顆及賭 資共1萬2,800元,始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龔清豐、陳武雄、陳武盛、黃振凱 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11張在 卷可稽,並有上揭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被告4人犯嫌均堪認 定。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至扣 案之天九牌1副、骰子3顆及賭資總計1萬2,800元,係當場賭 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均請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李旻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之玠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賭金均為新臺幣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 1 天九牌 1副 不詳 2 骰子 3顆 3 賭金 7,100元 龔清豐 4 賭金 1,700元 陳武雄 5 賭金 3,000元 陳武盛 6 賭金 1,000元 黃振凱
附表二:
編號 被告姓名 學歷 職業 經濟狀況 素行 婚姻家庭 1 龔清豐 國中畢業 工 勉持 無前科 已婚 2 陳武雄 高中畢業 水電工 勉持 無前科 已婚 3 陳武盛 國中畢業 水電工 勉持 賭博前科 已婚 4 黃振凱 高職畢業 工 勉持 無前科 未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