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238號
TYDM,112,易,1238,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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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建霆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766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
度桃簡字第244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建霆基於毀棄損壞之犯 意,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凌晨4時7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大 興西路2段69巷口處,持附近店家設置之滅火器1個,朝告訴 人呂曜安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前擋風玻璃丟擲,致令該車前擋風玻璃破損而不堪使用,足 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 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 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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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