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載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1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載宗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