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騰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
執聲字第3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騰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騰碩因詐欺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 以110年度訴第11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80日,緩刑 2年,於民國111年9月6日確定。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更犯詐 欺罪,經本院以112年易字第4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於1 12年9月38日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 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 文。且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 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 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 款、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8 9號判決分別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2月、拘役45日,拘役部 分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 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依判決附表二所載方式賠償王紹瑋 ,於111年9月6日確定(下稱前案),緩刑期間自111年9月6 日至113年9月5日,詎受刑人於上開緩刑前之110年8月21日 、110年8月22日更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嗣經本院以112年易字第4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 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而於前案緩刑期內之於112年9 月27日確定(下稱後案),有上揭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於後案判決 確定後六月以內即112年11月24日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 之宣告,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3日桃檢秀已1 12執聲3065字第1129145916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章戳1枚在 卷可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相符,本 院自無裁量之餘地,應予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是聲請人聲
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