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1478號
TYDM,112,審附民,1478,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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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478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81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50號
原 告 詹○卉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詹○睿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詹○智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原 告 姚○廷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鄧○儀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原 告 徐○宏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被 告 余華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11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等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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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