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1394號
TYDM,112,審金訴,1394,2023111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允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4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林允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前經本院於112年9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 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 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