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995號
TYDM,112,審簡,995,202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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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9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婕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1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杜婕妮公司實際負責人,公司應收之款股款,股東並未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杜婕妮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 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⑴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9條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00月0日生效施行,惟該條條文僅修正第3項、第 4項,第1項、第2項規定並未修正,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 題。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 公布,同年12月27日施行,惟查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亦即將 原本之銀元500元(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1萬5千元)修正為 新臺幣1萬5千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 情形,非屬法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 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⑵審酌被告借用假資 金而成立公司,對於交易安全之危害性、被告借用之假資金 之金額大小、被告雖於偵訊時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準備程序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公 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14條、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194號
  被   告 杜婕妮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 樓(桃園○○○○○○○○○)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婕妮婕創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婕創公司)之實質負責人 ,屬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 之商業負責人,其與黃月琴(另行起訴)均明知渠等未有繳 納公司登記資本額股款之真意,竟基於以不實文件表明已收



足股款以取得虛偽資本額登記、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使財務報 表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先由杜婕妮透 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代辨業者向黃月琴借款,並將婕創公 司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婕創帳戶)存 摺及印鑑交與黃月琴保管,黃月琴再於民國99年12月3日, 自黃月琴所有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黃月琴帳戶)匯款新臺幣200萬元至婕創帳戶,充作相關 股東出資之股款,於作成婕創公司形式上已收足股東所繳納 股款之不實外觀後,黃月琴旋即於99年12月6日將前開款項 自婕創帳戶匯回黃月琴帳戶,嗣杜婕妮則將婕創帳戶之存摺 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 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後,委由不知情之賴水木會計師出具資本 額查核報告書,杜婕妮再持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 表明應收股款已收足,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登記, 致使該管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 ,於99年12月14日,准予辦理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對商業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杜婕妮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另案被告黃月琴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另案被告杜威邑 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婕創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含經濟部函、公司設立登記申請 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公司帳戶存摺影本等)、 婕創公司帳戶存款明細表各1份。
二、核被告杜婕妮所為,係犯刑法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 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會計事項不實及刑法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被告與另案被告黃 月琴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 被告所犯上開3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股款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方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薏
所犯法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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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婕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