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寶明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楊啓源律師
鍾毓榮律師
被 告 蔡俊傑
李沛倫
羅方彣
吳紹評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 」欄之記載,均有誤寫之情形,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附表:
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原判決「主文」欄第2至3行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及現金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及現金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