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7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維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8
0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時間原載「112年9月14日10時21分」 ,應更正為「111年9月14日10時21分」。(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一)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制定、同年12月1 日公布,並於111年6月1日施行,其宗旨係為保護個人身 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 跟蹤騷擾行為侵擾而設。而跟蹤騷擾行為乃指以人員、車 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 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含: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 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 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 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 第3款至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 間,反覆、持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電子郵件及Messenge r傳送前開騷擾之訊息予告訴人,已致告訴人不堪其擾且 心生畏懼,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屬跟蹤騷擾 行為無誤。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 擾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 係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
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 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 斷。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 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是被 告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時間,反覆、持續對告訴人為騷擾 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 合犯之一罪;公訴意旨認係接續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
(四)被告雖有多次恐嚇之行為,但其犯罪時間密接,且均在實 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一法益,屬接續犯,論以恐嚇危害 安全一罪。
(五)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六)爰審酌被告不思尊重與他人相處之界線,違反告訴人之意 願,反覆以前述手段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致告訴人心生 畏怖並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所為實不可取,惟念 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素行、犯罪手段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7808號
被 告 乙○○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代號AE000-K112074號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丙 )為朋友關係。詎乙○○竟基於恐嚇、違反跟蹤騷擾 法之犯意,反覆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傳 送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使丙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丙 日常 生活及致生危害於安全。嗣因丙 不堪其擾報警處理,始悉 上情。
二、案經丙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有上開行為,惟辯稱告訴人要先道歉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丙 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上開遭被告騷擾、恐嚇之事實。 3 告訴人提出被告所傳送之訊息截圖乙份 被告以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騷擾、恐嚇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違反跟蹤騷 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施跟蹤騷擾等罪嫌。又被告所為上 開行為,係出於與丙 間之糾紛而持續騷擾丙 、使丙 心生 畏怖,故被告上開行為係接續之一行為,而被告接續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關係,請從一重論處恐嚇 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蘇怡霖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
,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時間 騷擾與恐嚇內容 偵查卷宗證據出處 1 112年2月2日11時46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恩」傳送「對,我後悔我太在乎你,我後悔我不夠狼,後悔發誓,我後悔相信你的謊言,我後悔當時沒有幹死你」 第59頁、第77頁 2 112年2月3日21時58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恩」傳送「做不到你就永遠留下當慰安婦」 第55頁 3 112年2月8日8時34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哲維」傳送「曾經的你也很可愛,你問欣儀如果他不能回到從前,那你就只能當慰安婦」 第63頁、第75頁 4 112年2月8日某時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哲維」傳送「為了讓我安心你可以開開心心當慰安婦」 第53頁、第63頁 5 112年2月8日12時21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為了大家開心,AE000-K112074你就當慰安婦好嗎我?我的雞吧沒有你的粗 不會疼的!」 第63頁 6 112年2月8日某時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恩」傳送「所以我才說想強姦洩憤」 第57頁 7 112年4月19日某時 以帳號gangbo0000000o.com電子信箱傳送「我生日那一天,就是期限到期,你再繼續沒有消息繼續報復,我就換我瘋給你看。當年你也是這樣,永遠說話不算話」 第49頁 8 不詳時間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恩」傳送「而打電話來總是大小聲,這樣叫做在乎我?我恨就是這樣來的,最後我們才會吵架,才會封鎖對方,所以我才說想強姦洩憤」、「19號那天我們做個了斷」 第51頁 9 112年9月14日10時21分 以Messenger暱稱「乙○○」傳送「你這星期日就必須回復正常,就必須解除封鎖,就必須打電話給我,我從7月31日就一直在等你恢復正常,我受不了了,我不想再等,如果星期日你不能恢復正常,我就失控給你看,我就摧毀我的人生一起去死」 第65頁 10 111年9月18日13時17分許 以不詳帳號電子郵件傳送「如果今天我沒有得到我想要的,我會登入其他人的帳號,你不要逼我犯錯」 第65頁 11 不詳時間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恩」傳送其於AE000-K112074住處附近之GOOGLE地圖定位照片1張 第69頁 12 111年6月23日 以不詳帳號電子郵件傳送「我沒有拋棄過你,推開我的人一直是你,講沒幾句你就不耐煩一堆底限,一堆不可能,你只是用我對你的疼愛來懲罰我,你很清楚這三個月來我的改變,我整個腦袋都是你,整天想著你我很痛苦,你覺得我非常噁心,我也覺得自己噁心」 第71頁 13 不詳時間 以不詳帳號電子郵件傳送「我覺得自己的弟弟竟然有性衝動,我害怕這件事情讓你覺得噁心,最後我受不壓力,我喝酒壯膽,我選擇直接說出來,讓你選擇拋棄或陪伴到50歲。我是變態我當時非常享受男生之間的小曖昧,我很享受有人陪伴我,但最後我發現帶來的只是爭吵,反而讓我覺得更孤單,我後悔了我不想要這種曖昧的關係,而且你也背棄承諾沒有陪伴我」 第73頁 14 不詳時間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恩」傳送「這句話你應該很熟悉,我只等你到12月19號,19號下午6點,你就要回復正常打電話來關心這已經是我維繫情分最後的方法 做不到就全部去死」 第73頁、第75頁 15 112年3月1日 以Messenger暱稱「乙○○」傳送「一起死吧!」 第61頁、第73頁 16 不詳時間 以不詳帳號電子郵件傳送「我不能原諒你戲弄了我,這半年來我為自己喝酒那天對你產生的性衝動」 第75頁 17 9月14日 以Messenger暱稱「乙○○」傳送「我自己都害怕自己,你就這麼確定我不會失控?」 第81頁 18 不詳月日21時47分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恩」傳送「我承認我變態,我需要你身上的味道,如果你做不到在我家所說的反悔受不了陪伴我,19號那天我們做個了斷」 第83頁 19 不詳時間 (所指威脅部分內容模糊,無法辨識) 第85頁 20 不詳時間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恩」傳送「我求你了好嗎?不要再刺激我了,我控制不住自己的慾望了」 第85頁 21 不詳月日4時35分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恩」傳送「該起床尿尿」 第87頁 22 不詳月日12時36分 以Messenger暱稱「乙○○」傳送「我其實很不想再把那封信重新再寄給你,我不想你看到最後那一段話,但我還是寄給你了,我覺得你好像認為手中握有這封信你會比較安心,還有欣儀我對妳沒有任何虧欠,你應該要感謝我,很多事情大家心知肚明,AE000-K112074在婚姻關係中沒有任何的錯,他對你是負責任的」 第89頁 23 不詳月日1時33分 以Messenger暱稱「乙○○」傳送「不會再去你們家找你了 你放心過生活吧」 第89頁 24 4月30日某時 以電子郵件傳送「我心情不好,我想要去找你」 第1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