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芝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 年度偵字
第3979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詹芝容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附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 3 部分(此部分另由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附件追加起訴 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據名稱欄編號2 ⑴及⑵「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監察室刑事告發書」均應更正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監 察室刑事案件告發書」;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詹芝容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追加起訴書之記載(詳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 項所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 文書。至於財政部依該法第58條訂定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旨在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而以 定期開獎,給予獎金之方式,鼓勵買受人向營業人索取統一 發票,為其附隨目的。統一發票中獎與否,純繫於偶然之事 實,不因中獎人必須占有該中獎之統一發票,始得領取獎金 ,而影響統一發票之私文書性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 250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將統一發票之號碼予以變更, 並未變更該統一發票之私文書性質,亦非創造其內容,而統 一發票上之號碼僅係表彰營業人開立該憑證之部分內容,未 中獎之統一發票,仍具憑證功能,故如就統一發票之號碼擅 自更改,應屬變造行為,而非屬偽造行為(最高法院89年度 台上字第5428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即附件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暨附表 編號1 、2 部分)、二(即附件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暨附 表編號5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
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又被告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為之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 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查被告就附表編號一所示行使 變造私文書以詐欺取財之部分,乃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同 日且密接之時、地遂行同一計畫之犯行,其行使變造私文書 及詐欺取財之時間緊密,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則揆 諸上開說明,該2 次行為(即附件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暨 附表編號1 、2 部分)之獨立性薄弱,於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屬接續犯,應僅就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 各論以一罪。至公訴意旨認附件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暨附 表編號1 、2 ,係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容 有誤解,附此敘明。
㈤另被告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行 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另公訴 意旨認從一重應分別論以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
㈥再被告就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2 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竟分別以變造統一發票號碼之方 式詐取不法所得,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復衡諸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與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所詐 得之新臺幣2200 元,已實際返還國庫,有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監察室刑事案件告發書在卷可佐,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㈡至被告變造之統一發票3 張,業均向超商店員交付行使,已 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追加起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一 附件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暨附表編號1 、2 所示犯行 詹芝容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附件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暨附表編號5 所示犯行 詹芝容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9793號
被 告 詹芝蓉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與貴院(達股)112年度審訴字第743號審理中之詐欺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芝容明知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發票5張,均係未中獎之 發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 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6日前不詳時間,以不 詳之方式,將附表所示發票字軌號碼變造為附表所示中獎發 票之字軌號碼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持以至附表所示超 商,向不知情之超商員工兌換附表所示中獎獎金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超商及財政部對於統一發票管理中獎之 正確性。嗣該變造發票經財政部印刷廠複核發現,該中獎號 碼數字有遭人塗改情事,始報案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監察室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詹芝容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坦承曾在附表所示發票上簽名,並持附表所示發票至附表所示超商,向超商員工兌換附表所示中獎獎金之事實。 ⑵被告辯稱:附表所示發表係友人「阿家」請託伊幫忙兌換的,伊沒有得到酬勞,也沒有變造附表所示發票云云。 2 (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監察室刑事告發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12年3月2日北區國稅桃園銷字第1120223155號函及檢附之相關資料各1份 (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監察室刑事告發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11年12月21日北區國稅桃園銷字第1110241548號函及檢附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 ⑴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持附表所示發票,前往附表所示超商,向超商員工兌換附表所示中獎獎金,後經財政部印刷廠複核發現該中獎號碼有遭人塗改事實。 ⑵證明被告已將附表所示兌換之獎金全數繳回國庫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 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其變造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行使變 造之統一發票行為與詐欺取財行為間,為想像競合犯,請從 一重之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犯意 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 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 前因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39 81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 第743號案件審理中(達股),有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案與前揭業經起訴之部分,為1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避免判決歧異,並考量訴訟經濟 ,爰依法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郝中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晉豪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發票字軌「前8碼」(後2碼不詳) 變造後字軌 兌獎時間 兌獎地點 兌換中獎獎金金額 1 MZ804425 MZ00000000 108年6月6日 上午11時7分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八德桃壯店」 1,000元 2 MZ777964 MZ00000000 108年6月6日 上午11時8分 1,000元 3 MZ353815 MZ0000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34分 200元 4 MZ642245 MZ0000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35分 200元 5 MZ619960 MZ0000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8分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成達門市」 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