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農工商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智易字,112年度,16號
TYDM,112,審智易,16,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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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旻諺



選任辯護人 游嵥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2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旻諺明知其向他人所購入之「黑鯊4 pro 黑鯊4 pro附120W充電器 驍龍888雙模5G黑鯊遊戲手機b lack shark 」此商品,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 審驗合格,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及虛偽標記之犯意, 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前之某時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 0巷00號之住處,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其所申設 之帳號「try83928」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前開商品 之訊息,並在拍賣網站虛偽標示審驗合格之認證標籤式樣「 CCAH215G0080T1」而行使之,使人誤認其所販售之前開商品 業經NCC檢驗合格,足以生損害於消費者及NCC檢驗管理之正 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及同 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 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復按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 、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 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 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 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 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 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 度台非字第211號、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明知其透過蝦皮拍賣網站向他人所購入之「手機、平板 電腦」此商品,未經NCC審驗合格,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特種 文書及虛偽標記之犯意,分別於109年7月12日凌晨0時57分



許、110年7月2日晚上6時36分許、110年7月16日上午9時51 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之住處,透過電腦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其所申設之帳號「try83928」登入蝦 皮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前開商品之訊息,並在拍賣網站虛偽 標示審驗合格之認證標籤式樣「CCAF194G0730T3」而行使之 ,使人誤認其所販售之前開商品業經NCC檢驗合格,足以生 損害於消費者及NCC檢驗管理之正確性,而涉犯商品虛偽標 記罪犯行之犯罪事實(下稱前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286號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0月1 9日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智簡字第7號判決確定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案起訴書、判決書各1份在卷 可參。
 ㈡而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前案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 罪事實,經比對後可知:本案與前案被告之犯行各係虛偽標 示審驗合格之認證標籤式樣「CCAH215G0080T1」、「CCAF19 4G0730T3」,而被告供稱本案之行為時點係000年0月間與前 案之行為時點係109年7月12日凌晨0時57分許、110年7月2日 晚上6時36分許、110年7月16日上午9時51分許,則前案與本 案之行為時點已屬密接而難以切割,又被告於前案與後案均 係使用同一蝦皮帳號在同一拍賣網站上販賣標示前揭虛偽標 記商品並行使偽造之準特種文書,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 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為應屬接續 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準此,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既與本院 前案112年度審智簡字第7號確定判決,具有接續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自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 案自不得再行追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2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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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