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1545號
TYDM,112,審易,1545,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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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5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詩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8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詩妤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范詩妤能預見將以自己名義申辦之手機門 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上犯罪,且 取得他人手機門號之目的,在於掩飾正犯身分,以逃避檢警 之查緝,並藉此製造斷點,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 ,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1 日,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之遠傳電信門市,將其向遠傳電 信公司所申請使用之手機預付卡型門號0000000000號以新臺 幣(下同)300元為代價,販賣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人士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遂 行詐騙。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 成員於不詳時間,將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戶「nlGHOI2v9Fc29Z」之beanfun! 帳號綁定上開門號,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以「Tin der」交友軟體認識告訴人唐羿豪,並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 可相約見面,惟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唐羿豪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於111年3月22日晚間9時41分至10時14分許,陸 續購買GASH點數共計11,000元,再將點數序號及密碼拍照傳 予該詐欺集團成員,復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將點數轉入上開會 員帳戶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之幫助犯。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 事實,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此所稱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 ,致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 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范詩妤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起訴書證據清單 (如附件),為其全部論據。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最後階段認 罪。經查:遊戲橘子公司beanfun!之遊戲之「nlGHOI2v9Fc 29Z」帳號之會員於註冊時雖綁定被告申用之0000000000門 號,然依卷附遊戲橘子公司函覆資料(見偵卷93-97頁),上 開帳號用以進階認證之門號為0000000000門號,初非被告申 用之0000000000門號,而遊戲帳號之註冊雖須完成電子信箱 之認證,然以門號進行進階認證並無強制要求須認證綁定, 然經進階認證綁定後方可使用儲值購點等功能(一如本件詐 欺正犯用以詐欺告訴人儲值點數),是可知本件詐欺正犯之 所以得以上開遊戲帳號詐欺告訴人儲值,係以0000000000門 號進行進階認證之結果,與被告申用之0000000000門號無關 ,從而,被告交付其申用之0000000000門號予詐欺正犯使用 ,並未對於本件詐欺正犯實施之犯罪有何助力可言,自無從 指被告犯本件幫助詐欺罪。綜此,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核 諸前揭說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附件: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范詩妤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以每門行動電話300元之代價,販賣易付卡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2 告訴人唐羿豪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唐羿豪遭詐欺集團以上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受騙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再將點數序號及密碼傳予該詐欺集團之事實。 3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電郵函覆儲值消費交易明細及SP訂單編號「bZ000000000000000000」、「bZ000000000000000000」、「bZ000000000000000000」入帳資料 證明告訴人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所購買之遊戲點數,轉入上開會員帳戶,而該會員帳戶之beanfun!帳號係綁定被告販賣予詐欺集團成員門號之事實。 4 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門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於111年3月11日所申辦之事實。 5 告訴人唐羿豪提出之購買GASH點數交易紀錄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遭詐欺集團以上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受騙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再將點數序號及密碼傳予該詐欺集團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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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