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1284號
TYDM,112,審易,1284,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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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印山
被 告 葉俊川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9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俊川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16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市龜山區忠義 路3段208巷口,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下 稱B車)之告訴人余正順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持扳手毀損B車之左側車窗,致車窗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 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嗣由告訴人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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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