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國審聲字,112年度,7號
TYDM,112,國審聲,7,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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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廖O偉 個人資料詳卷
代 理 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
張智尹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秉彜律師(法扶律師)
吳怡德律師(法扶律師)
方怡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家庭暴力罪之殺人等案件(112年度國審
矚重訴字第1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廖O偉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 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 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 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 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裁定為必須公 開之司法機關文書,自應依前揭規定遮掩足資識別本案兒童 身分之資料,先予說明之。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訴訟參與狀」(經遮掩足資識別 被害兒童身分資料)所載。
三、因故意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 項之罪等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 之被害人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 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 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 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 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 第2項各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甲○○因涉家庭暴力之殺人罪、殺人未遂等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 度國審矚重訴字第1號審理中,核屬上開規定所列得為訴訟 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廖O偉為已死亡被害人游O晴之父,為 上開規定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 訴訟參與後,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 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 及聲請人之利益等事項後,認為准許其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 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聲請人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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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