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奕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等
(112年度聲沒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驗餘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奕旻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 第2828號簽結,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 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2828號簽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1頁)。
㈡又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 1年5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偵卷第113、121頁),是以,如 附表所示編號1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 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 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 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0.92公克。 ⑵驗前淨重:0.53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06公克。 ⑷驗餘量:0.524公克。 ⑸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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