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473號
TYDM,112,單禁沒,1473,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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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宛琳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楊宛琳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198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經本院以11 2年度毒聲字第270號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2 年10月6日停止戒治釋放出監,並經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09至3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 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 毒品無訛。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 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 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重量與成分 鑑定報告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驗前含袋毛重0.7794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3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53號卷第1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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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