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427號
TYDM,112,單禁沒,1427,202311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德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德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53、 96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 ,扣案之吸食器3組及吸食器吸管1個為其所有並供犯罪所用 之物,爰聲請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送觀察、勒戒 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以1 12年度毒偵緝字第953、96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各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憑, 核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 析離,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則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 視為毒品。故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綜上,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檢察官聲請沒收吸食器3組及吸食器吸管1個部分,然依卷附 資料未見上開物品經扣案,無從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宛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殘渣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毛重:0.2023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卷第151頁) 2 白色粉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毛重:0.2755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 淨重:0.0892公克 驗餘量:0.0842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3 殘渣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袋重0.2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0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275號卷第219頁)

1/1頁


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