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鼎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毛鼎盛前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9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 案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3公克),經送檢驗, 定性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 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 偵字第9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而上開案件所 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 驗室於000年00月0日出具之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617-1號 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 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 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 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附表:
扣案物 數 量 成 分 白色透明結晶 1包(毛重0.3公克,淨重0.018公克,驗餘淨重0.01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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