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392號
TYDM,112,單禁沒,1392,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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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建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66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建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66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 字第66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至民國112年8 月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經送鑑 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 號對照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 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35至41頁、第 45頁,聲沒卷第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 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本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惟上開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均已因鑑驗而全數用罄此情,自前開毒品成分 鑑定書以觀,至為灼然,顯無再為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然



因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 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 ,是仍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 而,本件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包裝袋2只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併聲請將上開滅失之甲基 安非他命宣告沒收銷燬之部分,則乏其憑,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0.4933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淨重:0.3120公克 取樣量:0.3120公克 驗餘量:0.0000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0.2621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淨重:0.0773公克 取樣量:0.0773公克 驗餘量:0.0000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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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