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232號
TYDM,112,單禁沒,1232,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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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思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被告張思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10、2624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73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79、1168、1653、1696、2149 、2464、3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 年7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真實 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另上開毒 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 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或透明結晶3包(驗前毛重1.9307公克,驗前淨重1.3568公克,取樣量0.0021公克,驗餘毛重1.354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卷第91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體編號:C0000000-0。褐色晶體1包(編號一)DE000-0000(0)(驗前毛重0.3129公克,驗前淨重0.0530公克,取樣量0.0031公克,驗餘毛重0.049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2年度毒偵字第3218號卷第171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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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