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120號
TYDM,112,原附民,120,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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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0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許雅嵐

曹凰琪

附民被告 李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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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