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5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 罪,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 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