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2年度,67號
TYDM,112,交訴,67,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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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59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死亡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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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