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477號
TYDM,111,附民,1477,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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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7號
原 告 戴鈺靜
被 告 陳宥妘(原名陳鈺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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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