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402號
TYDM,111,訴,1402,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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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2號
被 告 陳騰翔



周誠曜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共 同
具 保 人 顏世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5184號),就具保人顏世明所繳納之保證金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世明分別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 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陳騰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 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陳騰翔予以釋放乙節,此有國庫 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民國111年3月21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稽(偵 卷第215、221、223頁)。茲因被告陳騰翔經合法傳喚未到



庭,復經本院派警執行拘提,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 庭或督促、偕同被告陳騰翔到庭,且被告陳騰翔並無受羈押 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2 年11月2日園警分刑字第1120039651號函暨拘票、報告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2年11月10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 124430155號函暨拘票、報告書、現場照片,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37至239、259、31 5至321、323至329、343頁),顯見被告陳騰翔已然逃匿,核 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為被告陳騰翔繳納之保證金 3萬元及實收利息。
㈡本案被告周誠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顏世明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周誠曜予以釋放乙節,此有國庫存款收 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11年3月21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稽(偵卷第217、2 25、227頁)。茲因被告周誠曜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 院派警執行拘提,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或督促、 偕同被告周誠曜到庭,且被告周誠曜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 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 序筆錄報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2年11月1日山 警分偵字第1120047752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大埔派出所一 般查訪表、現場照片,臺灣臺中檢察署112年11月10日中檢 介穆112助1908字第1129129220號函暨拘票、報告書、現場 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12年11月15日新北警林 刑字第1125184828號函暨拘票、報告書、現場照片,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41至245、2 59、301至313、331至335、337至341、345頁),顯見被告周 誠曜已然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為被告周 誠曜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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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