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劦譽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桂忠
被 告 謝春芬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張煌文
選任辯護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詹德釗
住○○市○○區○○路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夏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法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之記載「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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