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蔡陳秀霜
代 理 人 蔡梓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5-NX-64850-0 1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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