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73號
SCDV,112,除,173,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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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劉永富
代 理 人 龔雪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23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橫山地區農會徐釗泓 合作金庫竹東分行 112年1月17日 50,000元 0000000 2 橫山地區農會徐釗泓 合作金庫竹東分行 112年1月17日 10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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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