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王奕婷
訴訟代理人 朱立偉律師
林嘉信律師
莊棣為律師
被 告 張凱筑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
洪敏修
被 告 李冠儀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律師
被 告 林品辰
劉易婕
黃宥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被告
乙○○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被告丙○○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乙○○、丙○○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丙○○如以新臺幣貳拾
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ㄧ)原告與被告乙○○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結婚,婚
後育有一子,原告於112年2月3日無意中發現被告乙○○自111
年9月起,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分別與被告丙○○、丁○○、
劉易婕、甲○○等人有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對話,已逾越一般社
交範圍之互動,被告乙○○為表歉意,於112年2月4日親筆書
寫道歉信,自承「於婚內與其他女子發生肉體上的關係,並
與多名女子(黑黑、小夏、FiFi)聊天曖昧,以親愛的互稱
,並且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等語,被告乙○○雖辯稱該
道歉信係受原告持刀脅迫,然原告持刀本無傷害故意或脅迫
之意思,且被告乙○○對原告提出之傷害罪告訴,業經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乙○○上揭所辯自非可採
。
(二)由被告乙○○、丙○○(暱稱為「小夏」)之間如附表一所示對
話內容,兩人不僅以「寶貝」互稱、彼此傳送私密照片予對
方,被告乙○○更於111年9月26日與被告丙○○相約前往台南京
華商務汽車旅館合意發生性行為;由被告乙○○、丁○○(暱稱
為「黑黑」)之間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兩人之間聊天內
容曖昧、頻繁談論性相關之話題,更有傳送裸照、邀約進行
性行為,被告丁○○自承有外遇對象,被告乙○○自陳與被告丁
○○間為男女朋友關係,且被告丁○○在對話中表示知悉被告乙
○○之性行為技術,可知其等間曾經發生性行為;由被告乙○○
、劉易婕(暱稱為「Julia」)之間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
,兩人談論內容曖昧,並討論房事,被告乙○○自陳深夜由被
告劉易婕相伴,被告劉易婕亦曾傳送身著性感衣物之照片予
被告乙○○,已逾越一般朋友間之正常社交範圍,且被告劉易
婕、乙○○認識多年,被告乙○○將其與小孩之合照作為大頭貼
,難認被告劉易婕不知悉被告乙○○已婚身分;由被告乙○○、
甲○○(暱稱為「FI」)之間如附表四所示對話紀錄,可知兩
人間聊天內容充滿鹹濕話題,不僅互相討論彼此外遇對象,
亦有索吻、傳送私密照、透露被告乙○○曾觸摸被告甲○○胸部
等內容,被告乙○○更曾主動要求前往被告甲○○家中,且其等
間討論對方性行為技術,可知其等曾經合意性交。是被告等
人上述行為,均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
莫大痛苦,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
等人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三)並聲明:
1、被告乙○○應與被告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乙○○應與被告丁○○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被告乙○○應與被告劉易婕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被告乙○○應與被告甲○○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乙○○答辯略以:原告與被告乙○○為夫妻關係,婚後感情
不睦,迭有衝突,112年2月3日原告強取被告乙○○之手機,
未經同意擅自讀取被告乙○○與網友之Telegram通訊對話紀錄
,原告所提附表一至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係其未經被告
乙○○之同意,強行取走被告乙○○之手機獲得,嚴重侵害被告
乙○○之人格權、隱私權,自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且細觀對話
內容,多係其他被告傳訊分享與伴侶間之性行為經驗、追求
行為,被告乙○○再以自身經驗回覆提出增進感情、性行為樂
趣之建議,並非以其餘被告作為約會、交往或邀約性行為之
對象。被告乙○○在婚姻狀態下,私下與友人以粗俗之言語分
享性經驗,就一般社會通念或有不妥,但無邀約發生性行為
,亦無任何以感情、身分長期交往之行為,不構成侵害配偶
權。又原告以菜刀脅迫被告乙○○書寫自承外遇之文件,被告
乙○○因擔心危及生命安全,遂於112年2月4日凌晨受迫簽寫
道歉信,該道歉信係被告乙○○遭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不得
作為被告乙○○自認有外遇出軌之依據。縱認原告本件主張有
理由,然原告婚後長期霸凌辱罵被告乙○○,請酌定原告請求
之慰撫金金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二)被告丙○○答辯略以:配偶權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之權
利,侵權行為法著重在損害填補,家庭法則在規範婚姻與家
庭之身分及財產關係,徒令一方以金錢賠償他方,於訴訟關
係終結後仍舊無法解決婚姻最根本核心問題。縱認配偶權屬
侵權行為法保護之權利,被告丙○○與被告乙○○係網路上所認
識,僅為短暫認識之朋友,雙方僅於通訊軟體閒聊,平時亦
未有其他接觸,被告丙○○、乙○○間雖有附表一所示通訊軟體
對話,但無法證明兩人間曾經見面、或有更親密之肢體接觸
,無法認定原告之配偶權遭受侵害。且原告多次在臉書發文
表示期待出庭應訊,並多次表明不願維繫婚姻關係,無從認
定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原告請求59萬元之精神慰撫
金顯屬過高等語,資違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丁○○答辯略以:被告丁○○、乙○○間確實有附表二所示通
訊軟體對話,被告丁○○於通訊軟體之暱稱確實為「黑黑」,
但對話內容是討論被告丁○○丁○○與先生的相處狀況、討論唱
歌教學、討論棒球賽支持球隊,均是朋友間的閒聊,並非有
外遇等語,資違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劉易婕答辯略以:被告劉易婕、乙○○間確實有附表三所
示通訊軟體對話,被告劉易婕在通訊軟體之暱稱確實為「Ju
lia」,但該對話內容無法證明兩人間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
,且被告劉易婕與被告乙○○為附表三所示對話時並不知道被
告乙○○已婚,被告乙○○曾稱其大頭照的小孩是其姊姊的小孩
,直到被告乙○○於112年3、4月間表示正在打離婚官司時,
被告劉易婕才知道被告乙○○已婚,在知道其已婚之後就沒有
再與被告乙○○聯繫等語,資為抗辯。
(五)被告甲○○答辯略以:被告甲○○與被告乙○○間確實有附表四所
示之通訊軟體對話,被告甲○○在通訊軟體之暱稱確實是「FI
」,但兩人間之對話內容,是被告甲○○將其與男友間之房事
過程與被告乙○○分享,被告乙○○也會將其與原告間之房事與
被告甲○○分享,並非被告乙○○、甲○○之間合意性交,至被告
乙○○對話內容提到的「車庫」,是被告乙○○想要買「車庫鹽
酥雞」到被告甲○○家閒聊,但為被告甲○○拒絕,並無見面,
可知被告甲○○僅能接受與被告乙○○在通訊軟體上閒聊。且被
告甲○○與原告、被告乙○○本為共同朋友,110年6月在三人共
同群組之閒聊內容即多次提及隱私話題,是三人間對這類話
題習以為常,並無過度曖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不法共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
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
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
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
內容的權利。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
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
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當有以違背善良風
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
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
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
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
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為夫妻關係,被告乙○○於婚姻關係存
續期間之111年9月21日至111年10月30日期間,分別以通訊
軟體與被告丙○○(暱稱「小夏」)、丁○○(暱稱「黑黑」)
、劉易婕(暱稱「Julia」)、甲○○(暱稱「FI」)為附表
一至四所示之對話內容,足認其等間曾合意性交或有逾越正
常男女關係之行為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對話紀錄、被
告乙○○書寫自承對婚姻不忠之道歉信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
第49至101頁),被告等人雖均不否認彼此間有附表一至四
所示之對話內容,惟均否認有合意性交或逾越正常男女往來
之行為。經查:
1、由被告乙○○、丙○○間於111年9月21日至111年9月27日期間如
附表一所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所示,被告丙○○多次傳送裸照
予被告乙○○,被告乙○○回覆:「乳暈超大」、「可以不要收
回嗎?我想你的時候想看」、「一早看這好興奮」、「好想
舔」,被告丙○○則回覆:「好想被寶貝插」,兩人繼而討論
是否要戴保險套、是否要射在裡面、希望保險套是隱形的,
復繼續討論相約在被告丙○○家附近摩鐵發生性行為之時間、
地點等細節,被告乙○○並於111年9月26日搭乘高鐵至台南與
被告丙○○見面,事後兩人仍繼續討論性愛過程是否開心、是
否有高潮,顯見被告乙○○、丙○○曾有相約從事性行為之情,
且由其等上開通話內容,被告丙○○曾稱:「用這個你老婆就
不會看了嗎?」,足見被告丙○○早已知悉被告乙○○為有配偶
之人,被告乙○○、丙○○辯稱其等間只有在通訊軟體閒聊,未
曾見面接觸等情,明顯與上開客觀事證不符,難認可採。從
而,原告主張被告乙○○、丙○○有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應屬有據。
2、由被告乙○○、丁○○間於111年9月23日至111年10月30日期間如
附表二所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兩人間於對話過程中多係在
討論被告丁○○與其他男性友人如「弟弟」、「Ray Tseng」
交往之事,被告丁○○並多次傳送其與「Ray Tseng 」間之對
話截圖予被告乙○○分享,及被告乙○○分享自己與配偶之相處
狀況,未見被告丁○○有何對被告乙○○表達曖昧之言語。至附
表二編號2所示對話紀錄,被告乙○○雖有單方向被告丁○○表
示「早上做春夢了,對象94你」,但未見被告丁○○有何曖昧
或表達感情之言語;編號4所示對話內容,被告乙○○所稱「
約你附近比較好,要什麼急事,可以趕快收收,衣服穿好閃
人」,亦是針對被告丁○○與男性友人「Ray Tseng」相約而
給予之建議,並非兩人之間有相約碰面;附表二編號4所示
對話內容,係被告丁○○表示自己沒教過別人唱歌,被告乙○○
詢問被告丁○○要不要跟音樂人一起教學,並開玩笑稱被告丁
○○和音樂人一起調教其是「3P」,被告丁○○隨即回覆被告乙
○○上開所言「聽起來怪怪的」,接著兩人就在討論被告丁○○
是否要跟其先生出國之事,無法據此認定被告乙○○、丁○○曾
經發生性行為甚至「3P」之事;附表二編號6所示對話內容
,則係被告丁○○稱其男性友人「他」不敢冒險、安全至上,
「但是跟他搞不好我願意」,被告乙○○回覆「喂你欠親嗎」
,被告丁○○再回覆:「親死我吧」,可知被告丁○○所稱希望
自己發生親密關係之對象係他名男子、而非被告乙○○;附表
二編號7所示對話內容,被告乙○○雖有詢問被告丁○○是否要
傳美腿照、是否傳給太多人看了,被告丁○○則回覆:「只有
傳給你,我不想讓音樂人知道我在哪出沒,避免後續麻煩,
也不想黏弟弟」,但過程中並未見被告丁○○確實有傳送裸照
或何不雅照片予被告乙○○;附表二編號8所示對話內容,則
是兩人間在討論被告乙○○「至少有(其他女性的)奶可以揉
」之事,被告乙○○開玩笑表示「好像是,但(該名女性的奶
)沒你大,手感不好」,被告丁○○則回覆:「呃呃呃,你多
揉(該名女性的奶),就會變大了」,是由該段對話,僅見
被告乙○○對被告丁○○之言詞不當,仍無法據此推論兩人間曾
有觸摸胸部或合意性交之情;附表二編號9所示對話內容,
則係被告乙○○分享其配偶說其可以找女朋友去看棒球,並稱
「笑死我看以後我們也可以約看棒球了」,被告丁○○則回覆
稱自己跳槽支持「弟弟支持的統一獅」,未見兩人間有互稱
男女朋友或曖昧之言語。從而,由被告乙○○、丁○○間上開對
話內容,僅可認定被告乙○○、丁○○均另有其他異性交往對象
,惟無法從認定被告乙○○、丁○○之間有何合意性交或親密情
感,原告主張被告乙○○、丁○○有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
難認可採。
3、由被告乙○○、劉易婕間於111年9月7日、111年9月22日如附表
三所示對話內容所示,僅能看出兩人之間有彼此傾訴心情、
互相關心,對話內容未見有何曖昧、親密之言語,而被告劉
易婕雖有傳送自己穿著睡衣之照片予被告乙○○,被告乙○○開
玩笑稱「看來昨天大戰很多回」,被告劉易婕則稱「也沒有
到很多回」,足見被告劉易婕「大戰很多回」的對象並非被
告乙○○,無法認定兩人間曾發生親密關係。再者,由被告劉
易婕提出與被告乙○○間112年5月19日之對話紀錄,被告劉易
婕詢問被告乙○○:「認識我的時候你結婚了嗎?還是要結婚
了?」,且被告乙○○於112年6月3日向被告劉易婕表示原告
有以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起訴時,被告劉易婕即表示:「可
是...我不知道你結婚了啊...」(見本院卷一第291頁),
以及被告劉易婕提出與其他友人間之對話紀錄所示,被告劉
易婕於112年5月22日與該名友人談及被告乙○○時,表示「我
在之前根本不知道他結婚了呢」(見本院卷一第289頁)、1
12年6月19日與該名友人談及被告乙○○時,被告劉易婕稱:
「我們認識應該有5年了吧,他跟他老婆結婚兩年」,在該
名友人詢問「是說這個五年的跟妳有沒有過....」(見本院
卷一第285頁),被告劉易婕回覆:「絕對沒有」等情,核
與被告劉易婕辯稱自己前與被告乙○○為附表三所示對話時,
並不知悉被告乙○○已婚身分,而係事後經被告乙○○告知,方
知悉被告乙○○已婚有小孩之身分等情相符,是由卷附證據資
料,僅足證明被告劉易婕可能在不知悉被告乙○○已婚之情況
下,曾對被告乙○○產生好感,無法認定被告劉易婕有何侵害
原告配偶權之故意,亦無法認定被告劉易婕、乙○○間有何共
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確切事實。
4、由被告乙○○、甲○○間於111年9月11日至111年9月26日期間如
附表四所示對話內容,係被告甲○○將自己與男朋友泡溫泉及
發生性行為之事與被告乙○○分享,被告乙○○則回覆「已無激
情,你好好把握」,被告乙○○亦有將自己與他人間發生性行
為之事與被告甲○○分享,可知被告甲○○、乙○○係將自己各自
與他人之性事與對方分享,並非兩人之間曾經發生性行為或
曖昧之親密關係;附表四編號4所示對話內容,則是被告乙○
○提議購買「車庫鹽酥雞」至被告甲○○家聊天,即為被告甲○
○拒絕,並表示明天要早起等情,未見被告甲○○有對被告乙○
○有何曖昧或傳達感情之言語,亦無法據此認定兩人間有男
女感情或親密關係,是原告主張被告乙○○、甲○○間有偷情行
為,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亦非有據。
(三)被告乙○○、丙○○有上述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業如上
述,應共同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責。被告乙○○雖抗辯附表一
所示對話紀錄,係原告未經其同意強行取走手機獲得,侵害
其人格權及隱私權,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等情。按民事訴訟之
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
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又為
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雖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
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但民事訴訟之目的與
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
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
無證據能力,既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
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
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
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
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
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
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
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提出被告等
人之間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縱係原告在未
經被告乙○○同意之下,自行使用被告乙○○手機而取得,然並
無證據足證原告係以強暴、脅迫或相類之方式取得上開證據
資料,復審酌原告與被告乙○○間為夫妻關係,本應互負忠誠
義務,互相協力及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此為法律所保護之
法益,有關配偶是否為反其忠誠義務,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
性,證據取得本極為困難,是其侵害手段,係選擇最少侵害
方法為之,而符合必要性原則,原告獲得不法證據之訴訟法
價值,較諸被告乙○○之隱私權法益更值維護,其隱私權之保
護程度應有所退讓,是原告以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據
方法,仍符合比例原則,應得採為證據,被告乙○○抗辯上開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係違法取證,不能作為證據等情,尚非可
採。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
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與被告乙○○於108年12月13日結婚,
彼此迄今均為夫妻關係,被告丙○○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
人,兩人之間仍於通訊軟體為附表一所示曖昧言詞,並相約
見面發生性行為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述,造成原告精神
上莫大痛苦,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乙○○、丙○○連帶賠償相當之
精神慰撫金,本院審酌原告與被告乙○○之婚姻關係已因此產
生裂痕,現有離婚案件繫屬本院,再衡以原告111年度有所
得51,624元、名下有財產4,817,000元;被告乙○○111年度有
所得2,510,349元、名下有財產2,262,320元;被告丙○○111
年度有所得2,514元、名下有財產46,560元,有其等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是本院綜合兩造上開身分
、地位、經濟情況,兼衡被告乙○○、丙○○共同侵害原告配偶
權之時間、次數、行為態樣、原告之夫妻、家庭關係因此產
生之變化及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
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
屬相當,礙難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得請求之損賠
償,係未約定期限之給付,亦未約定遲延利率,原告請求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乙○○翌日即112年6月10日起、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丙○○翌日即112年6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丙
○○連帶給付25萬元,及被告乙○○自112年6月10日起、被告丙
○○自112年6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
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此僅係促
請本院依職權宣告而已。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又被告乙○○、丙○○既
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
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
,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一:
被告乙○○、丙○○間對話內容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 1 111年9月21日 一、 被告丙○○:「用這個你老婆就不會看了嗎?」 被告乙○○:「不會」 二、 被告丙○○:「寶貝,你現在不忙嗎?」 被告乙○○:「嗯嗯不忙呀」 被告丙○○:「好哦」 被告丙○○:「晚上傳照片給你」 被告乙○○:「哈哈好吊我胃口喔」 被告丙○○:「現在也可以嗎?」 被告乙○○:「求之不得呢」 被告丙○○:「(傳送裸照)大嗎?」 被告乙○○:「超大」 被告乙○○:「乳暈好大」 被告丙○○:(傳送貼圖) 被告乙○○:「一早看這個好興奮」 被告乙○○:「我喜歡」 被告丙○○:「還有,但身材不好」 被告丙○○:「想看嗎?」 被告乙○○:「要我還要」 被告乙○○:「開胃了」 被告乙○○:「哪有,該大的地方大,哪會身材不好」 被告丙○○:「(傳送裸照)我有肚子」 被告乙○○:「哇好想舔」 被告丙○○:「好想被寶貝插」 被告乙○○:「我喜歡,可以射在肚子上」 被告丙○○:「你會戴套嗎?」 被告乙○○:「會呀」 被告丙○○:「那可以射在裡面呀。我喜歡你不要拔出來」 被告乙○○:「那就不要拔出來了」 2 111年9月22日 一、 被告乙○○:「真希望保險套也有隱形的」 被告丙○○:「哈哈哈哈哈哈」 被告丙○○:「不戴比較好嗎?」 被告乙○○:「哈哈那是肯定的啊」 被告乙○○:「你會感受不到差異嗎」 被告乙○○:「我覺得不戴比較舒服」 被告丙○○:「但我不想不小心」 被告乙○○:「我也是這麼覺得」 被告丙○○:「是吧」 被告乙○○:「所以希望未來有隱形保險套發明」 被告丙○○:「哈哈哈哈哈哈,我也可以吃藥阿,但還是有風險」 被告乙○○:「吃事前唷?」 被告丙○○:「事後吧」 被告乙○○:「不行啦」 被告乙○○:「千萬不可」 被告乙○○:「我還寧可你吃事前呢」 二、 被告乙○○:「哈哈哈」 被告乙○○:「對呀你很乖的耶」 被告乙○○:「第一次跟人夫偷情」 被告乙○○:「應該是我帶壞你」 被告丙○○:「嗯嗯,對呀」 被告丙○○:「你真壞」 3 111年9月23日 一、 被告丙○○:「開了容易被發現」 被告乙○○:「要看看停車那附近狀況怎樣,我也不清楚。但這樣不是更刺激」 被告丙○○:「是啊,你喜歡嗎?喜歡就做吧」 被告乙○○:「想讓你體驗看看啊。或是....開進去摩鐵後在車上也行呀」 被告丙○○:「這行」 被告丙○○:「但就不刺激了。看看狀況吧,適合就做。」 二、 被告丙○○:「希望能有情趣椅,和親愛的,全試一次」 被告乙○○:「另外一間感覺比較有機會有」 被告丙○○:「你決定呀~親愛的」 被告乙○○:「嗯嗯好哦」 被告乙○○:「哪個離你家比較近」 被告丙○○:「都不遠」 被告丙○○:「京華近一點」 被告乙○○:「好哦」 被告乙○○:「就這」 4 111年9月25日 一、 被告乙○○:「我明天早上再跟你說大概幾點到唷」 被告丙○○:「好」 被告乙○○:「我還蠻期待的耶」 被告丙○○:「我滿緊張的耶」 被告丙○○:「我第一次」 被告乙○○:「好啦親愛的」 被告乙○○:「明天先抱一下」 被告丙○○:「好」 被告乙○○:「好好享受就好」 被告丙○○:「嗯嗯」 被告乙○○:「不用忍喔,想解放就解放嘻嘻」 二、 被告乙○○:「那我到底要對你壞呢」 被告乙○○:「還是對你乖一點」 被告丙○○:「嗯嗯,看我反應囉」 被告乙○○:「好哦」 被告乙○○:「阿如果反應太激烈…我會不會有事呀」 被告丙○○:「榨乾囉」 被告乙○○:「我3天沒出來了」 被告乙○○:「都留給你了」 被告丙○○:「我要注意什麼嗎?」 被告丙○○:「哈哈哈哈哈哈」 被告乙○○:「保險套不知道夠不夠用」 被告丙○○:「汽旅有幾個」 被告乙○○:「不知道夠不夠用就是了,如果要榨乾的話」 被告丙○○:「有種上戰場的感覺」 5 111年9月26日 一、 被告丙○○:「到4:30」 被告乙○○:「我好像也差不多時間到台南高鐵(傳送自拍照)」 被告丙○○:「好」 被告乙○○:「你慢慢來唷,我到了也還要一段時間」 被告丙○○:「好,我可能要17:30才會好喔」 被告乙○○:「好呀,要在哪裡接你」 被告丙○○:「(傳送7-11新海佃門市之截圖)」 二、 被告丙○○:「我朋友就問我」 被告乙○○:「哈哈哈問什麼」 被告丙○○:「今天怎樣」 被告丙○○:「他問我爽不爽」 三、 被告乙○○:「那這次還有哪裡可以再更爽的嗎」 被告丙○○:「我覺得椅子不好用」 6 111年9月27日 被告乙○○:「親~昨天你有高潮嗎」 被告乙○○:「我想知道」 被告丙○○:「有~」 被告丙○○:「我想問」 被告乙○○:「嗯嗯?」 被告丙○○:「會鬆鬆的嗎?」 被告乙○○:「很緊」
附表二:
被告乙○○、丁○○間對話內容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 1 111年9月23日 一、 被告乙○○:「誰叫他做好做滿」 被告丁○○:「你說技術嗎」 被告乙○○:「各種面向」 被告丁○○:「其實我覺得論技術,師父或渣男都比他好」 二、 被告丁○○:「那不然要來交換伴侶的會面嗎」、「哈哈哈哈」 被告乙○○:「對」、「我就是這樣想啊」 被告丁○○:「給你老婆看看」 被告乙○○:「很健康」 被告丁○○:「我老公其實也長得沒有很歪」 2 111年9月24日 一、 被告丁○○:「話說我剛剛去跟老公討抱抱」 被告丁○○:「他就一直摸我肚子說該減肥」 被告乙○○:「那你摸摸他雞雞,該射精了吧」 被告丁○○:「為什麼外面的弟弟都說姐身材很棒,只有我家那隻一直嫌我胖…」 被告丁○○:「哈哈哈哈夠嗆」 被告乙○○:「外面的姊姊也都說我瘦」 二、 被告丁○○:「你好早起」 被告乙○○:「因為我」 被告乙○○:「早上」 被告乙○○:「做春夢了」 被告乙○○:「對象94你」 被告乙○○:「一大早的在玩潮吹」 3 111年9月25日 被告乙○○:「床友還是有分,純的,跟不純的」 被告丁○○:「差在哪」 被告乙○○:「純陪睡,跟跑完全部的」 被告丁○○:「(純陪睡)這個很少吧」 被告乙○○:「是很少,但也是有」 被告丁○○:「1/10」 被告乙○○:「可能比這個更少喔」 被告丁○○:「1/20」 被告乙○○:「那差不多了」 被告丁○○:「哇靠」 被告丁○○:「扯」 被告乙○○:「何須這麼驚訝呢」 被告丁○○:「為什麼約的到那麼多人啊」 被告乙○○:「你…短短幾週,就多少人了,20會很難嗎」 被告丁○○:「我其實覺得,走到這裡,我不會想要創造那個人數」 4 111年9月26日 被告乙○○:「約你附近比較好,要什麼急事,可以趕快收收,衣服穿好閃人」 被告丁○○:「我附近,怕遇到認識的人」 被告乙○○:「開車,不會吧」 被告丁○○:「也是」 被告乙○○:「進去休息又不需要下車」 被告丁○○:「不知道他打算去哪休息」 被告乙○○:「來這個」 被告丁○○:「(傳送與Ray Tseng間的對話訊息) 5 111年9月27日 被告丁○○:「我得先涉略一下專業方法,還真的沒教過別人唱歌」 被告乙○○:「還是你要跟音樂人一起調教我,3p」 被告丁○○:「為什麼聽起來怪怪的」 被告乙○○:「反正最後可以變成我們兩個調教你?」 被告丁○○:「可能會變那樣」 被告乙○○:「開放邊境了你們會計劃出國嗎」 被告丁○○:「跟誰」 被告乙○○:「當然是拎ㄤ,你是還能跟誰」 被告丁○○:「溫ㄤ在哪裡喊沒錢」 被告乙○○:「你能跟帥弟弟去我贊助你機票」 6 111年9月28日 被告乙○○:「就...已經過受孕期了,好像可以...」 被告丁○○:「安全期也不一定安全吧,而且我通常是30號來,這次有點異常」 被告乙○○:「相對安全很多」 被告丁○○:「不敢冒險,他說他安全至上」 被告乙○○:「好,那就不會有意亂情迷的情況了吧」 被告丁○○:「但是跟他,搞不好我願意(洗勒ㄍㄨㄥ三...) 被告乙○○:「喂你欠親嗎」 被告丁○○:「…」 被告丁○○:「親死我吧」 7 111年9月29日 被告乙○○:「再傳一次是要我看什麼」 被告丁○○:「一次」 被告丁○○:「初老」 被告丁○○:「到家了」 被告丁○○:「好舒服」 被告丁○○:「脫光光滑手機」 被告乙○○:「來點美腿照嗎」 被告乙○○:「確定是初老,還是傳給太多人看了,忘記誰有傳過」 被告丁○○:「沒有,只有傳給你,我不想讓音樂人知道我在哪出沒,避免後續麻煩,也不想黏弟弟」 8 111年10月16日 被告乙○○:「然後我就出現在這了」 被告丁○○:「導演麻煩,下一集開車,謝謝」 被告乙○○:「撞車了」 被告丁○○:「不錯至少有奶可以揉,一天多一點」 被告乙○○:「好像是,但沒你大,手感不好」 被告丁○○:「呃呃呃,你多揉,就會變大」 9 111年10月30日 被告丁○○:「但活動不在這」 被告乙○○:「今天我跟我老婆說,天母有棒球賽,她說我可以找我女朋友去看,笑死我看以後我們也可以約看棒球了」 被告丁○○:「我現在跳槽,支持弟弟的統一獅,你是要看味全龍吧」
附表三:
被告乙○○、劉易婕間對話內容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 1 111年9月7、8日 被告乙○○:「哈哈,別這麼想,我就是最後接住你的人,你這樣想就好了」 被告劉易婕:「謝謝小筑子,有你真好」 被告乙○○:「我也是有你真好啊,不然一個人孤單的在這邊」 被告劉易婕:「真的…我用想的就覺得好孤單」 被告乙○○:「哈哈哈你都不知道夜深人靜時都是格格陪我呢」 被告劉易婕:「哈哈」 被告乙○○:「格格今天有好一些了嗎,昨天有沒有跟他再溝通」 被告劉易婕:「有喔,心情好多了」 2 111年9月22日 被告劉易婕:「(傳送穿著睡衣之照片)」 被告乙○○:「哇,好久沒收格格的禮物了,這是新買的衣服嗎,看來昨天大戰很多回合」 被告劉易婕:「舊的 只是好久沒穿了,也沒有到很多回」
附表四:
被告乙○○、甲○○間對話內容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 1 111年9月11日 被告乙○○:「不過兩小時夠用嗎」 被告甲○○:「夠啦,剛好」 被告乙○○:「又要泡澡又要辦事,感覺很不夠」 被告甲○○:「很夠啊,我不用前戲」 被告乙○○:「也是,忘記你不用前戲了」 被告甲○○:「先進去馬上做一次,泡十分鐘,睡一下再做一下,再泡五分鐘,起來,差不多耶」 被告乙○○:「時間管理大師」 被告甲○○:「對,我覺得雨天很適合泡湯」 被告乙○○:「羨慕又炮湯。」 被告甲○○:「你下次去,但我覺得,他溫泉池那邊很滑,又是石材,很害怕。對難得愛情很短暫,不知道可以激情多久,好好把握。」 被告乙○○:「已無激情,你好好把握」 被告甲○○:「好」 被告乙○○:「這兩句不錯,值得給讚」 被告甲○○:「他誇獎我很會做啊,因為大部分的走勢我都是在上面搖,還有我站著彎腰,給他在後面」 被告乙○○:「確實啊,你硬底子的」 被告甲○○:「你最好在那邊」 被告乙○○:「兇」 被告甲○○:「呵呵,我要午休,拜拜」 2 111年9月24日 被告乙○○:「號外號外,剛剛剛剛剛剛開機了,雖然我沒射,但是她應該有爽」 被告甲○○:「為什麼又沒射」 被告乙○○:「母災,感覺沒很強烈」 被告甲○○:「是喔,什麼原因,好想知道」 被告乙○○:「1.是圓在旁邊也沒辦法動的很激烈,2.是她可能不夠緊。都沒套了我還沒什麼感覺。也可能是我太細。哈哈哈哈,她其實蠻濕的耶,但那種感覺就像是我在很光滑的洞一直進出,不太有摩擦感跟姊姊都不會這樣」 被告甲○○:「尺寸不合」 被告乙○○:「可能是,管他的至少交作業了」 被告甲○○:「那好啊,你們會溝通嗎,還是她都不說」 被告乙○○:「看溝通什麼」 3 111年9月26日 被告甲○○:「改天出來聊啊」 被告乙○○:「完全放風,爽」 被告甲○○:「我不想出門啊,累」 被告乙○○:「買去你家」 被告甲○○:「不行吼」 被告乙○○:「車庫舒服,好吧」 被告甲○○:「好啦,我先睡了,明上班時有想聊再找我,明早6:30要起床」 被告乙○○:「好喔,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