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張酉鵬
訴訟代理人 黃暉峻律師
被 告 黃小芬
訴訟代理人 楊禹謙律師
蘇亦洵律師
複代理人 翁巧怡
被 告 呂少恩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吳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被告呂少芬負擔百分之3」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呂少恩負擔百分之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