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38號
SCDV,112,訴,538,2023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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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秉昂


被上訴人即 尊德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林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0月6日通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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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尊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