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助香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温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9月6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6,050元,此項通知已於112年9月13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卷第165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