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82號
SCDV,112,訴,1282,2023110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2號
原 告 鄭凱莉
被 告 曾煒
彭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 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