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1號
原 告 謝文明
被 告 宋志鴻 (地址詳卷)
盧建宏 (地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故112至10月23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