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49號
SCDV,112,補,1349,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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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鄒永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崢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
日起5日內補繳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
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交付「新竹縣
五峰竹林段552、552-1、552-2、552-3」土地之土地使用
同意書予原告。本件訴訟屬於因財產權涉訟,而標的價額不
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據其他受益的情形而為核定,依上
述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計算式:150萬元×(1+1/10)=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曾崢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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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