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場地使用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
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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