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黃正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玉汝、郭嘉慧間民事訴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30號裁定移送本院。查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為何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訴之聲明、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