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15號
SCDV,112,補,1315,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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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重維陳重德陳重文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參拾壹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
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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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